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韻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4776號、107年度偵字第253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潘韻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776號、107年度偵字第2531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裁定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見偵卷第57頁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後,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有該院107年9月1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5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因鑑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4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成分│備註│├──┼──────┼──────┼─────────┤│1│標示「PLUMC│第二級毒品甲│1.總毛重4.52公克│││」金色包裝(│基安非他命(│2.經拆驗其中1包,│││內含磚紅色錠│另有第三級毒│驗前淨重0.8403公│││劑)4包│品硝 甲西泮 )│克,驗餘淨重0.26│││││7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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