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翠燕 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自己與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2│聲請人如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應提出該案件案號及相關證│││明文件。(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3│聲請人106、108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5│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6年│││1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6│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106至108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7│聲請人與配偶就家庭生活支出及親屬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若由聲│││請人全數負擔,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件」。│├──┼─────────────────────────────┤│8│聲請人與配偶、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