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13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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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旗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艾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刊登廣告於原告所發行之「digitalhome
」雜誌之民國96年12月共刊登1次,應收廣告費總金額計新臺幣
(下同)50,000元。被告應於97年1月30日付清上開廣告費,但
經原告屢次催收,並於97年5月7日將催款之存證信函寄達被告處
,被告依然不付款,顯見被告完全無清償之意。為此,爰提起本
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到庭則承認積欠原告
廣告費50,000元,惟陳稱其將要進入重整程序,緊急處分已經下
來,和解部分必須全面停止,所以沒有辦法馬上清償本件債務云
云。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廣告確認單、上刊廣告頁、統一
發票以及回執等為證,被告到庭復承認積欠原告廣告費50,0
00元,僅陳稱其將要進入重整程序,緊急處分已經下來,和
解部分必須全面停止,所以沒有辦法馬上清償本件債務云云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即97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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