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刁偉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刁偉恭(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嗣經本院依上訴人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路○○○號」為寄存送達,寄存地點為壽天派出所,另對上訴人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之居所為寄存送達,寄存地點為甲圍派出所,均於108年5月29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而自翌日(30日)起,起算寄存送達期間10日、上訴期間10日後,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08年6月19日(週二)。然上訴人係遲至108年11月5日始具狀遞送本院表示上訴之意,有卷附上訴人所提出之「刑事不服判決上訴理由狀」上本院之收文章戳及高雄二監收件核轉章可憑,則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顯然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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