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七0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雄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乙○○所簽發,經被告甲○○背書,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和美分行,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票號AT0000000號
,面額新臺幣(下同)五十三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提示遭
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