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甲○○○站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林春秀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威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票字第一六四五號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裁定所載之本票一紙,即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
面額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之本票一紙,其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原告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與被告簽訂汽車加油站供貨聯盟契約書
,依契約第三條約定,由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作為保證金之用。詎被告於八十九年
十月間片面宣布調漲油價,違反契約第五條第六款其實際供應價格不高於本地區
依法設有輕油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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