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82號上訴人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原泰嘉建設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陸志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是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邱秋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