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82號上訴人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原泰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上訴人九太營造有限公司○○○號5樓之5法定代理人 邱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金發」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泰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金發;上訴人即被告九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淳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82號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