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7號
105年度訴字第7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豪
蕭彥宇選任辯護人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913號、第7850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14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六年八月一日所為一0五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第七五三號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關於涉及包裹寄送人 蕭文樹 、 郭淑芳 、 黃偉哲 、 劉美玉 、 柯榮博 、 陳義澍 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關於涉及包裹寄送人蕭文樹、郭淑芳、黃偉哲、劉美玉、柯榮博、陳義澍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就上開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施志遠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月琴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