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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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391號債權人 李銀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淑寬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3紙支票總金額不符)。㈡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票據法規定,如未約定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㈢確認支票號碼BZ0000000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自提示日106年11月6日起算利息)請查明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