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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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2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以 桃監 裁罰字第裁52-CJP539378號等5件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除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關於管轄之規定,亦即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聲明異議案件繫屬於法院時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司法院第二廳民國74年7月17日(74)廳刑1字第550號函內容參照)。
二、經查,異議人於96年2月6日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提出之聲明異議書狀,記載地址為宜蘭市○○路○○○巷○號;且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上所載之異議人地址亦為宜蘭縣宜蘭市○○路○○○巷○號,有聲明異議書狀、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桃監裁罰字第裁52-CJP539378號等5件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異議人之基本資料,異議人遷入現址即宜蘭縣宜蘭市○○路民族里
8鄰145巷9號之時間為93年2月13日之事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足徵異議人於96年2月6日具狀聲明異議而原處分機關於96年3月12日送交至本院繫屬時,異議人之住址確在宜蘭縣宜蘭市○○路民族里8鄰145巷
9號無訛。是異議人於96年2月6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及原處分機關因異議人聲明異議而於96年3月19日就本案送交本院時,異議人之住居所均非本院所轄。另雖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所附之異議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汽車車籍資料查詢報表顯示,異議人之戶籍地址為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號。然查,異議人於96年2月6日提出之聲明異議書狀,已敘明:
目前住在宜蘭市○○路○○○巷○號,與監理站登記桃園縣八德市○○路○○○號不符,且並無陳明其他住址,此與前開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互核相符,則異議人之住址及現居地均在宜蘭縣宜蘭市○○路民族里8鄰145巷9號之事實,應屬明確。再依原處分機關認定,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台北縣土城市○○路,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之規定而依法裁罰之事實,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桃監裁罰字第裁52-CJP539378號等5件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在卷可憑,是異議人之違規行為地,係在台北縣土城市○○路,亦顯非本院所轄。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異議人有其他住所、居所、所在地或行為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本院就本件既無管轄權,揆諸上開說明,爰依法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附表┌─┬───────────┬──────┬─────────┐│編│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號│理所桃園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字號│││├─┼───────────┼──────┼─────────┤│1│桃監裁罰字第裁│95年7月31日│台北縣土城市○○路│││52-CJP539378號│15時16分││├─┼───────────┼──────┼─────────┤│2│桃監裁罰字第裁│95年8月1日│同上│││52-CJP539519號│15時1分││├─┼───────────┼──────┼─────────┤│3│桃監裁罰字第裁│95年8月2日│同上│││52-CJP539696號│15時1分││├─┼───────────┼──────┼─────────┤│4│桃監裁罰字第裁│95年8月3日│同上│││52-CJP539819號│15時1分││├─┼───────────┼──────┼─────────┤│5│桃監裁罰字第裁│95年8月4日│同上│││52-CJP539957號│15時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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