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四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二、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犯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一、四之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自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受刑人宣告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有期徒刑,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四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二、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確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亦均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資料在卷可參,合先敘明。是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上列聲請情形確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加重竊盜罪│加重準強盜未遂罪│偽造署押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有期徒刑伍年│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9條、第│刑法第217條第1項│││210條│第2款、第3款、第│330條第2項、第1│││││4款│項││├────┼────────┼────────┼────────┼────────┤│犯罪日期│84年3月26日│84年3月9日起至85│84年11月16日│85年4月9日││││年7月5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偵││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號│84年度偵字第1174│84年度偵字第1174│85年度偵字第4783│85年度偵字第4783││││0號、85年度偵字│0號、85年度偵字│號、8413號、1069│號、8413號、1069││││第356號│第356號│3號、11673號│3號、1167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5│86年度上訴字第15│85年度訴字第1408│85年度訴字第1408││實││4號│4號│號│號││審├──┼────────┼────────┼────────┼────────┤││判決│86年5月7日│86年5月7日│86年4月8日│86年4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5│86年度上訴字第15│85年度訴字第1408│85年度訴字第1408││判││4號│4號│號│號││決├──┼────────┼────────┼────────┼────────┤││確定│86年5月7日│86年5月7日│86年6月20日│86年6月20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不符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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