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幫助詐欺│幫助詐欺││├────────┼────────┼────────┼────────┤│宣│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告│││││刑││││├────────┼────────┼────────┼────────┤│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法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項││├────┬───┼────────┼────────┼────────┤│犯│年│94│95│││罪├───┼────────┼────────┼────────┤│日│月│8│5│││期├───┼────────┼────────┼────────┤││日│某│15││├────┼───┼────────┼────────┼────────┤│偵及│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查│年│95│95│││案├───┼────────┼────────┼────────┤│年│字│偵緝│偵│││├───┼────────┼────────┼────────┤│度號│號│732│25096││├────┼───┼────────┼────────┼────────┤│最│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95│95│││實│├─┼────────┼────────┼────────┤│審││字│簡│桃簡││││├─┼────────┼────────┼────────┤││號│號│2134│217│││├─┼─┼────────┼────────┼────────┤││判│年│95│96││││決├─┼────────┼────────┼────────┤││日│月│7│4││││期├─┼────────┼────────┼────────┤│││日│25│30││├────┼─┴─┼────────┼────────┼────────┤│確│法院│同上│同上│││├─┬─┼────────┼────────┼────────┤││案│年│同上│同上││││├─┼────────┼────────┼────────┤│定││字││││││├─┼────────┼────────┼────────┤││號│號│││││├─┼─┼────────┼────────┼────────┤│判│確│年│95│96││││定├─┼────────┼────────┼────────┤││日│月│8│7││││期├─┼────────┼────────┼────────┤│決││日│30│30││├────┴─┴─┼────────┼────────┼────────┤│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元300元即新臺幣│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9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