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8月28日本院96年度再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