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偉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宗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陳國浩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竹北分行110年5月31日239,200元C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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