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9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996號聲請人 李大彰 相對人 張玲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玲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雖載明請求「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狀內並無附表,亦無述明「提示日」之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