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債權人 簡瑜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駱美珊 、 駱慶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兩張本票之提示日,並表明個別本票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