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397號聲請人 張泰昌 律師即被繼承人 周德成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柒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周德成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周德成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0年度家催字第492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100年11月5日刊報公告,期限至102年5月4日屆滿。被繼承人周德成遺有坐落於桃園縣○○鄉○○○段○段○○○○○○○○○○○號土地,持分均為二分之一,以100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被繼承人周德成之遺產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37萬7,700元,爰依法請求按財政部頒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周德成遺產現值之1%計算,請求代管遺產報酬3萬3,777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而管理報酬之計算,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規定,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其提出土地謄本為憑,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財管字第26號、100年度家催字第492號全卷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執行職務之內容及上開遺產之現值,認依財政部頒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計算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為被繼承人遺產現值337萬7,700元之1%即3萬3,777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