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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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祖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祖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祖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楊祖寿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846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3年2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46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以97年度訴字第27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6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7月18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5月14日,累進縮刑11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
3年1月20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991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