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6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
5月(共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8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684號判決,其中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二罪),搶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四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552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㈡、㈢各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6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與上開㈠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而於101年6月29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384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2年4月1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