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銘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銘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銘祥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0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銘祥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0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80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七月、三月等3罪,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9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上開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二月、十月、六月等5罪,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2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各罪自99年3月20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266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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