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韋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侵占等壹拾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侵占、竊盜、搶奪、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10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受刑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如主文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昱光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備註││││││關年度案號│決日期及案號│號│日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4月│得易科罰││1│侵占│有期徒刑│101年3月11日│檢察署101年度偵│102年3月29日之101│101年度簡字第│20日│金之罪。││││6月││字第7896號│年度簡字第6463號│6463號││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4月│得易科罰││2│竊盜│有期徒刑│101年3月11日│檢察署101年度偵│102年3月29日之101│101年度簡字第│20日│金之罪。││││4月││字第7896號│年度簡字第6463號│6463號││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12│得易科罰││3│違反性騷│有期徒刑│101年10月3日│檢察署101年度偵│102年11月29日之102│102年度易字第│月24日│金之罪。│││擾防治法│4月││字第33340號│年度易字第447號│447號││編號3-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12│得易科罰││4│違反性騷│有期徒刑│101年11月1日│檢察署101年度偵│102年11月29日之102│102年度易字第│月24日│金之罪。│││擾防治法│4月││字第33340號│年度易字第447號│447號││編號3-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3年3月│得易科罰│││竊盜│有期徒刑│102年3月6日│檢察署102年度少│院103年3月28日之│分院103年度上訴│28日│金之罪。││5││4月││連偵字第84、8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3│字第83號││編號5-7││││││、102年度偵字第│號│││曾經定應││││││第10392號││││執行有期││││││││││徒刑9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3年3月│得易科罰││6│竊盜│有期徒刑│102年3月6日│檢察署102年度少│院103年3月28日之│分院103年度上訴│28日│金之罪。││││4月││連偵字第84、8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3│字第83號││編號5-7││││││、102年度偵字第│號│││曾經定應││││││第10392號││││執行有期││││││││││徒刑9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3年3月│得易科罰││7│竊盜│有期徒刑│102年3月9日│檢察署102年度少│院103年3月28日之│分院103年度上訴│28日│金之罪。││││2月││連偵字第84、8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3│字第83號││編號5-7││││││、102年度偵字第│號│││曾經定應││││││第10392號││││執行有期││││││││││徒刑9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3年4月│不得易科││8│搶奪│有期徒刑│102年4月11日│檢察署102年度少│院103年3月28日之│分院103年度上訴│29日│罰金之罪││││10月││連偵字第84、8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3│字第83號││。││││││、102年度偵字第│號│││編號8-10││││││第10392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3年4月│不得易科││9│搶奪│有期徒刑│102年4月12日│檢察署102年度少│院103年3月28日之│分院103年度上訴│29日│罰金之罪││││9月││連偵字第84、8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3│字第83號││。││││││、102年度偵字第│號│││編號8-10││││││第10392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3年4月│不得易科││10│搶奪│有期徒刑│102年4月14日│檢察署102年度少│院103年3月28日之│分院103年度上訴│29日│罰金之罪││││1年6月││連偵字第84、8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3│字第83號││。││││││、102年度偵字第│號│││編號8-10││││││第10392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