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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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財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4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銘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耀芳 、 陳惠珍 、 徐浩城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4號返還財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