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張育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育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固有規定。然按:「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定有明文。基此,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自101年7月1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即不再適用,應回歸適用上開新修正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檢察官以被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客體,僅限於符合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明知他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犯行,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106年2月13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6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之事實,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詳警卷第28頁、第30頁至第31頁),且俱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詳警卷第2頁倒數第3行以下;偵卷第6頁背面第3行以下),是依前開法條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邱慧柔附表┌──┬─────────────┬─────┐│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浴巾│12件│├──┼─────────────┼─────┤│2│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巾│40件│├──┼─────────────┼─────┤│3│仿冒HELLOKITTY商標毛巾│5件│├──┼─────────────┼─────┤│4│仿冒哆啦A夢商標浴巾│11件│├──┼─────────────┼─────┤│5│仿冒哆啦A夢商標毛巾│6件│├──┼─────────────┼─────┤│合計│7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