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006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一二三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