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8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18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1│100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126││├──┼───────────────┼──────────────┼────┼───┼────┼───┤│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