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 鄭阿德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