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 葉秋萍 即禾群百貨行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新視窗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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