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 江保章 被告 陳文川
陳梁金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陳文川、陳梁金雪應自坐落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房屋遷出,並將該建物返還原告,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叁仟陸佰元(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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