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周軒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旺亮
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呂文仁 及 吳幸多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
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0萬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
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20,800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