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 洪建樺 即振伸冷凍空調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振伸冷凍空調│第一商業銀│102年10月15日│43,000元│FB0000000│││工程行洪建樺│行安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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