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易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27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複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複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4月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
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黃科瑜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