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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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817號聲請人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其章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INESEUGENIAUDAN( 妮亞 )、SORIANOMARILOUDYSICO( 瑪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本票之發票日。如有誤繕,請併予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