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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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阿淑 (即 李正義 之繼承人)
李明珠 (即李正義之繼承人) 李明芬 (即李正義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李文達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因對本院民國105年1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訴駁回。查宜蘭縣○○市○○○段○○○○號、657之2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1,935元、37,199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7,401,069元(計算式:31,935元×173.99=5,556,371元;37,199元×49.59=1,844,698元;5,556,371元+1,844,698元=7,401,0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1,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