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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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8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陳昱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文貴劉智遠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圓妹 即劉智遠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金定 即劉智遠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富美 即劉智遠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良蘭 即劉智遠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瓊玉 即劉智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文貴兼劉智遠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陸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劉文貴兼劉智遠之繼承人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文貴兼劉智遠之繼承人、吳圓妹即劉智遠之繼承人、劉金定即劉智遠之繼承人、劉富美即劉智遠之繼承人、劉良蘭即劉智遠之繼承人、劉瓊玉即劉智遠之繼承人於繼承劉智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述金額,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836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利息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起至清償日止)│├──┼────────────┼────────────┼───────────┼────────────┤│001│1,184,288元│101年7月1日│4.34│101年8月2日│├──┼────────────┼────────────┼───────────┼────────────┤│002│1,342,233元│101年6月22日│2.5│101年7月23日│└──┴────────────┴────────────┴───────────┴────────────┘※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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