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煌因犯攜帶兇器竊盜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煌因犯攜帶兇器竊盜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上述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可查。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號│1│2│├────────┼───────────┼───────────┤│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06.19│101.09.21│├────────┼───────────┼───────────┤│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7932號│2702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987號│101年度審易字第3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0.30│101.12.27│├───┼────┼───────────┼───────────┤││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987號│101年度審易字第3250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1.27│102.01.22│├───┴────┼───────────┼───────────┤│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467號│2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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