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870號聲請人 馬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盛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件本票上均未記載利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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