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5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6年0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6年11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825元及費用5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債務人於89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緣債務人於90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6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素真431│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33516│0000000000│11月27日││八五五│││元│003│起│││├──┼───┼─────┼──────┼──────┼───────┤│002│新臺幣│李素真543│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60426│0000000000│04月29日││八八│││元│103│起│││├──┼───┼─────┼──────┼──────┼───────┤│003│新臺幣│李素真543│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40889│0000000000│04月29日││八八│││元│803│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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