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輝蘭久峯企業工程行相對人即債務人怡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文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001│新臺幣│民國100年10月31日│││40000元││││││├──┼────┼──────────┤│002│新臺幣│民國100年12月20日│││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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