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99年度執字第8041號、執聲字第1492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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