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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