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34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3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竣貿貿易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桃興分│95年11月30日│1,523元│0000000│││1││行(原名:交通銀行││││││││桃興分行)│││││├─┼─────────┼─────────┼───────────┼────────┼────────┼──┤│00│竣貿貿易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95年12月31日│3,980元│0000000│││2││桃興分行│││││├─┼─────────┼─────────┼───────────┼────────┼────────┼──┤│00│瑞登企業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11月16日│63,515元│0000000│││3││龜山分行│││││├─┼─────────┼─────────┼───────────┼────────┼────────┼──┤│00│瑞登企業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12月16日│75,443元│0000000│││4││龜山分行│││││├─┼─────────┼─────────┼───────────┼────────┼────────┼──┤│00│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6年1月1日│2,415元│0000000│││5│司│大樹林分行│││││├─┼─────────┼─────────┼───────────┼────────┼────────┼──┤│00│輝誼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桃園分行│96年1月15日│3,360元│0000000│││6│││││││└─┴─────────┴─────────┴───────────┴────────┴────────┴──┘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