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峻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上應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事實。
(二)請補繳債務人乙○○最新戶籍謄本原本。(含記事欄)
(三)請補繳相對人甲○○、丙○○最新戶籍謄本原本。(含記事欄)。
(四)請補繳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五)請補繳借據上所載之約定書。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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