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所載借款新台幣貳拾萬元部分之固定加碼利率有誤,應更正。
(二)附表土地地號及建物基地座落地號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之。
(三)請補繳相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原本。(含記事欄)
(四)請補繳欠款明細並釋明至收迄息日。
(五)請補繳已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明。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