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0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翁金緞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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