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527號
反訴原 告 乙○○
反訴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前段參照)。經查,本件於
民國96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96
年12月21日始提起本件反訴,依上開規定,應認為不合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