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92號原告 陳葉素雲
陳爾朗 陳建宏 陳柏志 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7,450元(即財政部國稅局就三筆土地及二筆建物核定價值:3,629,500+3,510,500+654,500+97,550+5,400=7,897,4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本件原告既主張其所繼承 陳國興 之遺產屬公同共有,原告應審酌另一公同共有人 陳爾賢 是否應一併追加為原告,當事人始無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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