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04號上訴人即原告芝柏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益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
理由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二審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