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15號原告 韋喆韋志豪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林芝聿林育君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玉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