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偉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俊偉為躁鬱症及已知生理問題之精神疾病患者,目前精神疾病仍相當活躍,有幻聽、無組織性言語及思考鬆散症狀,並有因暴力行為而需四肢約束、行為混亂之情,不適合出院,尚可能需於慢性復健病房長期復健等情,有臺南市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安院醫事字第1090006791號函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病情甚重,且若出庭應訊恐對其身體造成過大負擔,甚且可能因被告之無預警暴力行為造成戒護人員或其他陪同到庭人員之生命、身體危險,以目前病況並不適合出庭應訊,是被告確有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